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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学心理健康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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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淄博市中小学国家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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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0:4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组织淄博市中小学国家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淄教基字〔201042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心理咨询师培训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一环。 2008年教育部、卫生部等17部委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卫疾控发〔2008〕5号)中指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建设目标是“中小学建立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室、设置专职教师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比例,到2010年城市达到40%,农村达到10%;2015年城市达到60%,农村达到30%”。为进一步落实《淄博市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标准》(淄教基字[2007]5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室建设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定于2010年下半年继续组织我市中小学教师参加有关培训。具体培训工作由市中小学心理健康研究会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次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和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培训面向全市所有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培训对象包括学校领导、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人员。鼓励其他教师自发参加培训。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参加。
  二、培训形式
  本次培训是资格考试前的培训,将采取不同形式进行。         
  “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将采用面授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国内知名心理专家亲临授课;心理咨询师培训结束后,学员自由复习,2011年5月中旬组织考前辅导,5月中下旬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采取远程网络培训方式,学员可在业余时间学习。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培训结束后第三周周六、周日考试。
  三、学习经费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经费问题。有条件的学校或学校拟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做心理咨询工作的,应报销全部学费;其他的可视情况报销部分学费。
  四、报名要求
  各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安排教师进行培训。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要认真填写附件表格,于10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和市中小学心理健康研究会。
  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等事宜,由市中小学心理健康研究会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3181357   8321196      
  电子邮箱:zb_xinli2008@sina.com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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